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1163號
KLDV,111,基小,1163,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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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163號
原 告 郭永福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 巷0號0樓
被 告 陳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9,820元。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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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