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霆、鄧德春、卓尚杰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 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 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吳俊霆、鄧德春、卓尚杰聲請公示 送達。惟查,依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記載,相對人吳俊 霆、鄧德春最後戶籍址係在「臺中市」;相對人卓尚杰最後 戶籍址則在「彰化縣」。揆諸首開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