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88號
KLDV,111,司促,4988,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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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喆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05日止累計27,236元正未給付
,其中24,593元為消費款;1,44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9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98元 楊喆翔(原名楊偉辰) 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97元 楊喆翔(原名楊偉辰) 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898元 楊喆翔(原名楊偉辰) 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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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