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35號
KLDV,111,司促,4735,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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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嚴淑貞

黃郅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
利率萬分之四‧三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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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