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99號
KLDV,111,司促,4699,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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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9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呂理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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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