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80號
KLDV,111,司促,4580,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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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楊茹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
○四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之懲罰性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之懲罰性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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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