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8號
KLDV,110,重訴,18,2022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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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汪海燕


汪海
汪海

汪海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原 告 汪海陽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原 告 汪海


被 告 汪晉熙

兼訴訟代理
汪懿玥

複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汪海霞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惟未據被告聲請對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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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