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調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之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外,並另補充記載如下:
㈠被告丙○於111年5月11日提出刑事陳報狀及其檢附本人臉書公 開發文向告訴人二人道歉之截圖、悔過書各1件在卷可稽【 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8號卷,第41至45 頁】。
㈡又被告丙○未曾有任何犯罪前案紀錄,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 在卷可徵【見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654號卷,第15頁】。二、爰審酌本案起因係疑似在該園內遭同園幼童推倒受傷、扭轉 手指等霸凌情事,因而致被告為維護自己孩子之權益,避免 校園霸凌造成孩子日後人格、人際、學習過程等成長陰影, 惟其方法、手段溝通之不佳,且幼兒園老師們有無詳究查明 原委、妥適危險處理、校園霸凌專業人士介入指導等協助, 均係目前校園霸凌之大課題,倘若雙方無法理性冷靜思考並 妥善溝通處理,必將演變各自表述,而最大受害者即係該受 霸凌孩子,且間接受害者即該受霸凌孩子之照顧者,職是, 本件起因若未能教育該園內幼童們之人際規矩、言行舉止之 同理心,必將一再重演霸凌事件,因此,幼兒園老師們有無 妥善處理,並非被告主觀臆測以斷,況且任何老師們均希望 同學們守規矩,惟同學們之個人遺傳、腦神經連接發育、腦 部各區塊有無先天失調等因素,均非老師們之能力所及,然 幼兒園幼童們透過言語、肢體、神情、高興、衝突、挫折等 往來之遊戲中學習,此乃幼教老師們之專業領域,因此,家 長過多之介入或不諒解,極易造成雙方誤解,形成對立並造
成該幼童被孤立之窘境,進而上開言詞辱駡,並以暴力相向 ,足認被告情緒控管不佳,所為實有可議,且造成告訴人心 理及生理上之損害非輕;兼衡被告前無不良素行、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迄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未能賠償 告訴人損害,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亦有公開發文向告訴人 二人道歉之截圖、悔過書各1件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8號卷,第41至45頁】,與被告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分別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 拘役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用示懲儆,併啟被告內心生起自我反省,凡事不 要只考慮自己,亦要為對方考慮,若人出巧詞,誠以接之, 若人出厲詞,婉以答之,若人出謔詞,默以待之,自己不使 氣,自然言少,自然心安,且自己真心誠意善待他人者,他 人自然會尊重自己,自己怎樣對待他人,他人也會怎樣對待 自己,否則,種如是上開因、得如是果,硬擠進獄牢世界, 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自己害自己呢?自己以 真心誠意之為別人多想想之同理心,永無惡曜加臨,凡事不 要只考慮自己,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 抉擇,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夫心起於善, 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 亦莫輕氣憤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氣憤惡 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是自己當下一念氣憤 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 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 則晚,是自己宜依本分而遵法度,做錯應勇於認錯,不要一 錯再錯,且自願改過從善,所謂轉禍為福也,則日日平安喜 樂,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人生。
三、末查,被告未曾有任何犯罪前案紀錄,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其素行尚稱良好,並有上開公開發文向告訴人二人 道歉之截圖、悔過書各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確有誠摯悔悟 之情,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警詢、偵查、上開科刑 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 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均 宣告緩刑2年,以期被告遇事先找多位專業人士建議處理方 式,切勿自己想自己對之主觀臆測,況且校園霸凌之大課題 ,於網路上有多位專業人士、主管機關等均有正確指導方向 ,況央請對的人協助即可解決問題,亦不至於造成如此窘境 ,亦可發展自己健全人格,建構正確行為價值及法治觀念, 謹言慎行,克盡社會責任,履行誠信,切勿一時衝動壞了危
機就是轉機之契機,孩子會長大要學習,我們無法保護一輩 子,只有孩子學會禮貌規矩、應對進退、健全人格,建構正 確行為價值及法治觀念,日後才有能力立足社會不被染污, 這也是活到老學到老,亦祈被告真心悔過不再犯,則日日平 安喜樂,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和諧圓融處事之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 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 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 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六、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18號
被 告 丙○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8 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因其子周○(真實姓名詳卷)就讀新北市○○區○號路306號 新北市瑞芳區瓜山國民小學(下稱瓜山國小)附設幼兒園, 有疑似在該園內遭同園幼童推倒受傷、扭轉手指等霸凌情事 ,且因不滿該幼兒園老師乙○○與甲○○對此未能妥善處理,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5、6、15、24所示日期, 在不詳地點經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臉書之「瑞芳大小事」 社團或其個人頁面中,發表含同附表編號之「告訴人乙○○指 述內容」與「告訴人甲○○指述內容」欄內容之文字,且其中 辱罵乙○○與甲○○2人係「心理變態」、「幼教界的廚餘」、 「惡魔」、「可恥」、「不要臉」等詞,足以貶損乙○○與甲 ○○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又丙○因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下午2時30分許,派員在瓜山國小調查周○遭霸凌 事件而經通知赴該校配合調查,並於在該校教職員辦公室內 與乙○○碰面後,詎竟基於傷害乙○○身體之犯意,以腳踹乙○○ 右大腿膝蓋數下,致乙○○受有右下肢鈍挫傷之傷害。嗣經乙 ○○與甲○○事後檢具相關事證報警偵辦,復為警循線查得上情 。
二、案經乙○○與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乙○○與甲○○之指述及證人李訓誠、李麗俐之證述相符 ,且有告訴人乙○○與甲○○整理之告訴內容之彙整表、被告在 臉書發布內容擷取畫面及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 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臺灣礦工醫院於109年11月13日 開立之告訴人乙○○之診斷證明書各1份、告訴人乙○○受傷之 照片4張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同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公然侮辱行為,顯係於密 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應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其所犯公然侮辱及傷
害之犯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三、至告訴與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於附表除編號5、6、15、24外所 示日期,發表含同附表編號之「告訴人乙○○指述內容」或「 告訴人甲○○指述內容」欄內容之文字,而另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與另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調查上述霸 凌案件時,持6把刀具置於調查委員桌面,並對告訴人乙○○ 宣稱將會於其前往倒垃圾時在場等候,致告訴人乙○○心生畏 懼,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查: ㈠附表編號1至4部分,均係被告於109年10月14日前所發布,然 告訴人2人均遲至110年5月5日始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 局金瓜石派出所提出告訴,是此部分顯已逾告訴期間。又附 表編號7部分,被告既未明確指摘告訴人乙○○,且其中亦無 何妨害告訴人乙○○名譽之內容,自難認與被告涉嫌誹謗罪嫌 有關,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㈡再經檢視告訴人指述附表編號8至14與編號16至23之內容,均 係被告因不滿告訴人2人就其子疑似遭霸凌後之處置所發表 之言論,而被告之子周○確有疑似遭霸凌之事實,有新北市 政府教育局110年9月27日新北教幼字第1101801803號函檢附 之相關調查資料1份在卷可證,且幼兒園教師就學生疑似遭 霸凌後之處置方式,本為可受公評之事,是被告將其個人看 法發布在與瑞芳地區事務有關之臉書社團中,應屬善意對可 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自難依此遽將被告以加重誹謗罪嫌 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㈢另告訴人指述被告持6把刀具置於調查委員桌面部分,告訴人 乙○○並未親見,僅係經調查委員事後轉述後而得知,業經其 於警詢中所自承,是縱被告當日持刀具6把一情屬實,已難 認被告有明確對告訴人乙○○為惡害通知,又告訴人乙○○另指 述之被告稱將在其倒垃圾時在場等候一情,亦未見被告對告 訴人乙○○為何明確惡害通知,均難遽將被告逕論以恐嚇罪嫌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邱品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日期 告訴人乙○○指述內容 告訴人甲○○指述內容 說明 1 (註1) 109年9月10日 因為沒有間隔直接從後面踢下去(告訴人指述被告偷拍師生照片並傳送給對方家長,發寫不實事件內容,卷內編號【註2】:2-21,全部內容詳同卷第477頁至第485頁) 已逾告訴期間 2 109年10月9日 言語和肢體霸凌,都沒處理好,金瓜石公幼 (卷內編號【註2】:1-1,全部內容詳110年度偵字第5324號卷第35頁至第47頁) 言語和肢體霸凌,都沒處理好 都被敷衍帶過會處理會處理 (卷內編號:2-1,全部內容詳同卷第247頁至第255頁) 已逾告訴期間 3 109年10月14日 孩子的學校整個螺絲不是鬆了是完全掉光,瓜山國小 (卷內編號:1-2,全部內容詳同卷第49頁至第53頁) 連老師們明著呼嚨,暗著助長霸凌,隨心所欲蝦米攏無驚的暗示都沒讀出來 (卷內編號:2-2,全部內容詳同卷第257頁至第261頁) 已逾告訴期間 4 109年10月13日 109學年新北市瓜山國小附設幼兒園茶壺班,乙○○老師,甲○○老師,你們做的小惡(卷內編號:1-3,全部內容詳同卷第55頁) 109學年新北市瓜山國小附設幼兒園茶壺班乙○○老師/甲○○老師你們做的小惡 (卷內編號:2-3,全部內容詳同卷第263頁) 已逾告訴期間 5 109年11月6日 需要輔導的是幼兒園兩位教師,乙○○主任,甲○○老師,新北市瓜山國民小學,欺負偏鄉家長和小孩,你們是心理變態嗎?你們跟惡魔有什麼不同,顧到完全不知道小孩受傷,擦完藥老師也不知道,你有病嗎?我詛咒你們,你們是幼教界的廚餘,乙○○主任你的口頭禪「給我」有夠難聽的 (卷內編號:1-4,全部內容詳同第57頁至第63頁)。 需要輔導的是幼兒園兩位教師,去看諮商師吧 乙○○主任甲○○老師 你們是心理變態嗎?看她欺負傷害孩子 你們無動於衷 你們跟惡魔有什麼不同 你惡魔嗎? 你們是幼教界的廚餘 乙○○主任 可恥啊不要臉啊你們欺負的事不到五歲的小朋友啊 (卷內編號:2-4,全部內容詳同卷第265頁至第271頁) 辱罵告訴人2人「心理變態」、「惡魔」、「有病」、「幼教界的廚餘」、「可恥」、「不要臉」等,涉嫌公然侮辱。 6 109年11月6日 新北市瓜山國民小學,幼兒園林主任&林老師,默許霸凌和班級紛爭,披著老師的外皮其實是欺負小孩的惡魔,可恥啊不要臉啊你們欺負的是不到五歲的小朋友 (卷內編號:1-5,全部內容詳同卷第65頁至第71頁) 幼兒園林主任&林老師 默許霸凌和班級紛爭 原來有這麼多披著老師的外皮其實是欺負小孩的惡魔 可恥啊不要臉啊你們欺負的是不到五歲的小朋友啊 (卷內編號:2-5,全部內容詳同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辱罵告訴人2人、「惡魔」、「可恥」、「不要臉」等,涉嫌公然侮辱。 7 109年12月2日 破掉的蛋也要把你臭死 (卷內編號:1-6,全部內容詳同卷第73頁) 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內容 8 109年12月26日 瓜山國小幼兒園那XX(可自行填空)的兩位老師,漠視,選擇事不關己的方式 (卷內編號:1-7,全部內容詳同卷第75頁) 瓜山國小幼兒園那XX XX(可自行填空)的兩位老師 漠視是最殘忍的慢性心靈凌遲 但是你們在孩子被同儕惡意下手的時候選擇了最事不關己的方式 (卷內編號:2-6,全部內容詳同卷第281頁) 屬善意發表對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9 110年1月6日 可惜他們當作朝九晚五的方式應付 以不當的方式介入別人的生命還不以為意 爛 (卷內編號:2-7,全部內容詳同卷第283頁至第285頁) 屬善意發表對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10 110年1月14日 惡師不處理幼兒園孩童欺負別人 (卷內編號:1-8,全部內容詳同卷第77頁) 屬善意發表對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11 110年1月22日 金瓜石,女生大腿內側有傷痕,做人基本「恥」度 (卷內編號:1-9,全部內容詳同卷第79頁) 這是做人基本「恥」度 (卷內編號:2-8,全部內容詳同卷第287頁) 屬善意發表對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12 110年2月18日 放任這種事情繼續發生,邪惡的心是用什麼做的,瓜山國小的林X如主任是漠視班上幼童傷害欺負同學的兇手,校方你們繼續包容壞老師的存在 (卷內編號:1-10,全部內容詳同卷第81頁至第83頁) 放任這種事件繼續發生 這種邪惡的心是用什麼做的 瓜山國小的林X如主任是漠視班上幼童傷害欺負同學的兇手 校方你們繼續包容壞老師的存在 (卷內編號:2-9,全部內容詳同卷第289頁至第291頁) 屬善意發表對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13 110年2月25日 拖延+漠視+消極,被稱為老師的主任,枉為人,另一位老師難道不是一丘之貉老師故意不開冷氣事不事就是要逼走我們,惡師 (卷內編號:1-11,全部內容詳同卷第85頁至第103頁) 拖延+漠視+消極,被稱為老師的主任, 人都有同情心的這樣真的是枉為人啊 在旁的另一位老師難道不是一丘之貉嗎 也這樣眼睜睜看著孩子繼續偏差下去 事你們不肯讓專業的來!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就對了 老師故意不開冷氣事不是就是要逼走我們 我們仔細想想對惡師來說這樣的表演簡直是威脅性太大了啊 (卷內編號:2-10,全部內容詳同卷第301頁至第311頁) 屬善意發表對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14 110年2月26日 害人不淺的林主任在瓜山期間又唸了碩士,兩位老師加起來八萬的薪資根是浪費 (卷內編號:1-12,全部內容詳同卷第313頁) 有的人尸位素餐,而且那位害人不淺的林主任在瓜山期間又唸了碩士,薪水又增加囉 (卷內編號:2-11,全部內容詳同卷第313頁) 屬善意發表對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15 110年3月21日 雲淡風輕也不積極輔導那個偏差的孩子,漠視著這個小班孩子的霸凌,惡魔化身 (卷內編號:1-13,全部內容詳同卷第105頁至第117頁) 雲淡風輕也不積極輔導那個偏差的孩子, 他們漠視著這個才小班孩子的霸凌 就是惡魔化身 而我的兒子碰到的這個霸凌 是明顯的觀念偏差卻不被積極處理 (卷內編號:2-12,全部內容詳同卷第315頁至第327頁) 辱罵告訴人2人「惡魔」,涉嫌公然侮辱。 16 110年4月9日 瓜山國小幼兒園乙○○主任,瓜山就職期間取得教育碩士學位,您班上另一位老師,您漠視霸凌,漠視偏差行為,您班上的老師沒有道德勇氣不敢忤逆您的教育方針 (卷內編號:1-14,全部內容詳同卷第119頁至第123頁) 瓜山國小幼兒園乙○○主任 沒想到您在學校用一種「做錯事只要跑走,追著加害者要道歉」的氛圍來經營班級 只是眼睜睜讓他被人欺負受傷流血 您也無動於衷 我就是針對您和您班上另一位老師,您漠視霸凌,漠視偏差行為,您班上的老師沒有道德勇氣不敢忤逆您的教育方針 (卷內編號:2-13,全部內容詳同卷第329頁至第333頁) 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17 110年4月20日 瓜山小幼兒園,肢體惡意弄傷,老師就是不肯積極幫她找資源輔導,呼攏對方家長,林主任 (卷內編號:1-15,全部內容詳同卷第125頁至第131頁) 瓜山幼兒園被同様小班同學一次又一次肢體惡意弄傷 老師就是不肯積極幫她找資源輔導,甚至還呼攏對方家長 (卷內編號:2-14,全部內容詳同卷第335頁至第341頁) 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18 110年4月30日 不是說讓小孩感到被冷暴力對待的林客如主任和甲○○老師很爛 (卷內編號:1-16,全部內容詳同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19 110年5月27日 乙○○主任、甲○○老師 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卷內編號:2-15,全部內容詳同卷第343頁至第345頁) 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20 110年6月10日 視而不見的大人 無視小孩求救的大人 睜眼說瞎話的大人 是害怕講到你噁心的名字都會唇齒發抖,乙○○ 你們兩個「為人師表」對小孩的冷暴力 枉為人師 乙○○甲○○ 不要臉的不怕這些 但是他們厚顏無恥的人無感啊 讓他們可以誤人子弟到海角天涯 (卷內編號:2-16,全部內容詳同卷第347頁至第421頁) 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21 110年6月13日 乙○○ 她還故意不開幼兒園冷氣 甲○○你為什麼不敢挺身而出 (卷內編號:2-17,全部內容詳同卷第423頁至第427頁) 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22 110年6月15日 新北市瓜山國小附幼乙○○甲○○對兒子被暴力對待不當處理事件 老師冷血冷語對待 故意讓全部人忍耐37度酷夏在剛煮完午餐的廚房用餐也不開冷氣 這種踩在別人的傷口上踐踏的人還能稱作是人嗎?心理變態真的能教育下一代事作育英才還是作賤硬踩? 甲○○ 乙○○ 欺負小孩看不懂字 兩位為人屍表的人 共犯結構 (卷內編號:2-18,全部內容詳同卷第433頁至第441頁) 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23 110年6月24日 所以這個國家的法律才會這樣保障隱身在校園裡被稱做老師的魔鬼 (卷內編號:2-19,全部內容詳同卷第443頁至第449頁) 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之評論。 24 110年6月24日與同年7月21日 直到乙○○說打烊了喔 然後把門關上 我那時候就該意識到 她沒有愛心 她把不耐煩藏在很假的笑容「上」 真正動手的是乙○○和甲○○他們是幕後黑手 漠視就是霸凌共犯 你們有病新北市瓜山國民小學幼兒園 乙○○甲○○有病的是你們你們連三歲小孩都欺負你們視那個女孩的偏差行為 有病的是你們最好去告我公然侮辱 讓法院認證 你們兩個老師有病然後這個國家還讓你們繼續作賤英才 門口在施工大石頭多走路小心點 最好都走後門比較安全 留言:瓜山幼兒園 (卷內編號:2-20,全部內容詳同卷第451頁至第475頁) 辱罵告訴人甲○○「有病」,涉嫌公然侮辱。 註1:除編號1部分係被告發布於周○就讀班級學生家長之LINE通訊軟體群組外,餘均藉臉書軟 體發布。 註2:卷內編號1-1至1-16部分係報告單位於報告時所檢附告訴人乙○○整理之告訴內容,卷內 編號2-1至2-21部分係告訴人甲○○於110年10月22日當庭陳報之告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