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曾景輝
曾乾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國家賠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79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裁定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