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周才立
邱周曼禎
被 告 周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