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姜導發 現於義縣○○鄉○○○村0號(法務部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黃銘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