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聖喻
被 告 伍萬料
伍萬連
伍桂月
伍春香
伍秋絨
伍夏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有再調查證據的必要,應該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