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9號
CYDV,111,訴,149,20220715,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號
上訴人 陳妙子

張浚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滋唯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7,380元,應徵裁判新臺幣12,5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