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9號
CYDV,111,訴,119,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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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蘇旻慧
訴訟代理人 蘇文峯
被 告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初至110年12月26日期間陸續向原告借款 逾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原告並以轉帳 或現金交付之方式給付被告,兩造間雖無簽立系爭借款之借 據,但有兩造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以及由原告帳戶自 110年9月1日至110年12月26日轉帳至被告中華郵政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之紀錄總計103,300元可資證明,並且 被告另簽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張予原告,然至今未為清償 且避而不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300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與被告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告郵局交易明細影本為佐(見本 院卷第65至86頁以及第133至135頁)。且原告轉款入帳之帳 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為被告所有一節,亦經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在卷(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又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㈡、綜上所述,原告依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3



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即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判決所命 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1 劉建成 110年12月26日 200,000元 CH386354 2 劉建成 110年12月26日 200,000元 CH386355 3 劉建成 110年12月26日 200,000元 CH38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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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