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8號
CYDV,111,補,238,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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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有明文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4,188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16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1.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工程款債權新臺幣(
下同)11,128,188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128,1
88元。
2.訴之聲明第2項: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新建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6,936,000元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936
,000元。
1+2=18,064,188元(11,128,188元+6,9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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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