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7號
CYDV,111,補,207,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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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陳宥靜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被 告 許蘇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962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原告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
段316建號建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土地面積87.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應有部分1/2)+(房屋課稅現值342,300元×應有部分1/2)=279,9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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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