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興富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庭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呂榮富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請求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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