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高阿春
張一郎
張阿美
高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錦雲之弟弟、妹妹,被 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 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 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又前揭法條所謂「知悉其得繼承 之時」,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 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而言。經查:
(一)被繼承人張錦雲(女,43年9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 於110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張錦雲之弟弟、妹妹, 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聲請人於111年7月26日具狀聲明拋 棄繼承等部分,有本院收文戳章紀錄、聲明書、戶籍謄本 、111年度繼字第80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足認為真正。(二)但聲請人前於111年4月19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 於111年4月25日以嘉院傑家慧111繼字第542號發函通知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補正釋明 未於法定期間3個月內提出聲請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已分別依聲請狀所載地址即戶籍址送達聲請人,聲請人經 合法通知後,均未遵期補正,本院於111年5月27日以111 年度繼字第542號裁定駁回拋棄繼承在案(理由詳附表一 ),而聲請人再於111年6月17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因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11 年7月6日以111年度繼字第803號裁定駁回拋棄繼承在案等 部分,經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於111年7月26 日提出本件聲請時,既然仍是以相同事由提出聲請(本次
的駁回理由,是以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已逾3個月的期限 為由駁回),應該要知道上開函文及裁定曾命其補正之資 料,但聲請人仍未提出相關資料,尚難認其聲請符合法律 規定。
(三)本件已是聲請人第3次聲明拋棄繼承,如果聲請人對本裁 定仍然不服,希望能獲准予聲明拋棄繼承備查在案,則聲 請人應循法定救濟途徑即抗告或是考慮聲請調查相關證據 及傳喚證人,以利有證據可以供本院參酌,否則本件在未 見其他新事證的情形下,聲請人一再重複提出聲請,卻又 不循前開方式救濟,恐怕是徒勞沒有實益。如果聲請人需 要相關的諮詢或幫助,可電詢或至如附表二所示尋求協助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一:本院111年度繼字第542號部分裁定理由(二)又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一位弟弟張清水,其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1年度繼字第101號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張清水於該案111年1月19日之聲請拋棄繼承權狀陳稱略以:聲請人前接獲嘉義基督教醫院電話通知,稱被繼承人於110年12月19日在院逝世,聲請人欲拋棄其繼承權,惟因其他繼承人無此拋棄意願,爰依法檢呈印鑑證明及繼承系統表,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且張清水於該案檢附之印鑑證明係於111年1月6日申請核發,顯見聲請人應係於111年1月6日前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自己為繼承人之事實,拋棄繼承之3個月時間已開始起算。 (三)且經通知於5日內補正釋明未於法定期間3個月內提出聲請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已分別於111年4月28日送達聲請人高阿春、111年5月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張一郎、張阿美、高美英,迄未見其等說明,是聲請人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不久即知悉繼承之事實,卻遲至111年4月19日始聲明拋棄繼承一節,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顯然已逾3個月之期限,核與前開規定及說明不合,亦應予駁回。 附表二:
(一)嘉義縣市政府於本院駐點的家事服務處【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00)0000000分機6176或6125,六、日休息】。 (二)向本院之訴訟輔導科詢問最近是否有律師提供到院的免費法律諮詢:(00)0000000,分機6146或6147,六、日休息。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桃園市○○區○○路000號,(00)0000000轉11645、11646。 (四)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花蓮市○○路00號,(00)0000000轉240、241。 (五)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六、日休息) ⒈網址: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home ⒉桃園分會,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00)0000000。 ⒊嘉義分會,嘉義市○區○○路000號2樓,(00)0000000。 ⒋花蓮分會,花蓮市○○路00○0號,(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