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黃建輝 黃林月娥被上訴人 龔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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