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熙曼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 請費1,000元。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收入部分: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11年5月17日至今於 聯揚牙科器材有限公司從事業務工作,每月薪資約18,000元 」,與所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記載投保於聯揚牙 科器材有限公司之投保薪資25,250元不符,亦與收入切結書 所載「擔任業務每月收入約12,417元」不符,請陳報目前任
職工作之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入帳證明 。
(二)請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 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APZ-5632)行照影本。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 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 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五、請提出除聲請人已陳報之郵局、第一銀行、玉山銀行以外之 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6月25日起迄今之交 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
六、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八、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一)請就所提列各項支出(保險費、水電費、汽車油錢、餐費、 手機費、雜支),提出實際支出單據。抑或欲改為依衛生福 利部與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民國111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
(二)聲請人於調解時原提列母親扶養費5,000元,於向本院聲請 更生時已無該項支出,請陳報是否有該項支出?若有,應提 出母親之戶謄、國稅資料、存摺等資料,並陳報母親有無領 取政府補助及其他扶養義務人。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1年6月24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陳報目前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9885號 強制執行事件目前執行狀況,另請陳報除上開強制執行事件 外,是否有其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 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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