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振基
代 理 人 林怡津
相 對 人 陳少銘
債 務 人 陳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 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秀容於民國(下同)105年12 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135年12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秀容於105年12月14日向 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14日起至12 5年12月14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陳秀容自111年3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3,94 2,78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債務人陳秀容已於109年 7月2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戶放款資料明細表、借據等影 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表為證,另本院於11 1年6月9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
相對人及債務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番路鄉 內甕 215-34 630.00 全部 002 嘉義縣 番路鄉 內甕 215-37 1,071.00 全部 003 嘉義縣 番路鄉 內甕 215-38 131.00 全部 004 嘉義縣 番路鄉 內甕 215-39 404.00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