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19號
CYDV,111,司促,5419,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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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福
債 務 人 洪登在即誠祐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9,700元,及其中㈠
9,015元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按年息2
.125%計算之利息,與自111年6月16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按年息2.4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6日起至111年6
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1年6月20
日起至111年6月27日止,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與自111
年6月20日起至111年6月27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
金,及自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1年6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按上開利
率10%,及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㈡250,685元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3月2
0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16日起至
111年3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與自111年
3月21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按年息2.1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
算之違約金,暨自111年6月16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按年
息2.425%計算之利息,與自111年6月16日起至111年6月19日
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
11年6月27日止,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0
日起至111年6月27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
自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6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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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