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2號
CYDV,111,勞補,12,202207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毛豊銘

被 告 許振龍
林昆德
健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2,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9,140元。且起訴狀中應記載被告林昆德之住居所而未
記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林昆德之住居所
與其戶籍謄本,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1/1頁


參考資料
健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