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王聖淳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蘇容璉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與原告因中正大學專班同學而認識,被告見原告老實可 欺,竟起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106年間起:1、向 原告佯稱其具有特殊社經地位,被告向原告父母說她為嘉義 市政府公務員,平常還在嘉義高工兼課,跟原告父母談到未 來願跟原告共組家庭,願意等原告跟元配離婚。2、被告說 她和乙○○關係匪淺,她要和乙○○合開長照機構,要原告出錢 投資,被告要先買長照機構的車輛,因此於107年10月20日 、107年11月3日被告以買公務車為理由,分2次共向原告拿 走現金250萬元,不定期跟原告索討大額或小額金錢,說她 要捐獻給乙○○,但被告始終拿不出捐款收據。3、假借貸支 付假論文槍手費,致原告前後共轉帳給論文代寫機構「全國 考訊」299,000元。
(二)107年12月15日原告與被告在中正大學,忽有一名男子(丁○ ○)自電梯内衝出,朝原告丟擲手上的豆漿,隨後並與原告 發生肢體衝突。要求原告應遠離被告。原告於驗傷、備案後 ,向被告求證其是否已婚?當時被告嚴正否認,並提出配偶 欄空白之身分證予以自清,表示丁○○是在某個聚會認識她, 故常常會跟蹤、騷擾她不勝其擾,原告深信不疑。直至該傷 害案件調解時,原告始知丁○○也遭詐騙高額款項,丁○○也是 被害人。原告要求被告提出開設大型長照機構之投資案、購 買長照機構車輛之計畫相關收據、契約、捐款收據,被告均 無法提供。原告再行前往嘉義市政府6樓秘書處及各辦公室 查訪,也發現根本查無此人,被告實際上為嘉義市嘉華中學 老師。始知受騙,被告共計詐取5,681,959元。爰依民法第1 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79條、546條第1項為本件之 請求。
(三)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5,681,959元,以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於107年11月間,遭被告詐取現金250萬元假長照、 假投資、假購車等情,被告否認:
1、被告否認於107年10至11月間,以投資乙○○長照籌備中心名 義等,及提出執行長己○○名片、嘉義乙○○長照機構籌備處長 照機構之園區圖、室内空間配置圖等書面,施用詐術,向原 告詐取現金250萬元,上開書證屬於偽造不實。 2、兩造在107年10月15日至20日之前,既未見面。則依原告主 張事實序推斷,被告交付名片以及長照機構之園區圖、室内 空間配置圖給原告之時間應即在107年10月15日當週之前。 原告系爭手機門號,乃原告甫於107年10月15日左右申請使 用者,且107年10月15日至20日之前,原告可能都還未將新 申請手機門號SIM卡交給被告,被告不可能知悉該手機號碼 ,如何事先知悉該門號號碼,並據以委託印刷行製作名片及 相關書面?
3、乙○○園福寺該照片布置,僅於乙○○圓福寺每年大年初八、初 九齋天法會佛事使用,並非乙○○圓福寺粱皇法會使用布置。 原告所提照片應係被告108年2月12、13日(大年初八)齋天 (拜天公)法會佛事照片,並非107年的照片。原告欲證明 被告於107年10至11月間向其施用詐術之證據,不足採信自 明。
4、證人丙○○111年4月15日之證言,不足以證明原告主張事實。 證人唐菀澤雖證稱原告遭被告詐騙投資乙○○長照250萬元之 事實,惟其資訊來源全部源自原告口述,並非基於證人唐菀 澤親見親聞,其證言不足採信自明。
(二)原告主張幫被告假借貸支付假論文槍手費用299,000元等情 ,被告否認:
1、被告否認找原告代寫、找槍手代寫、找全國考訊代寫,也否 認要求原告墊款給論文代寫機構等無端指控。被告早在 106 年即已取得中正大學政治所碩士學位,本即有獨立撰寫碩士 論文之程度。
2、原告甲○○曾向被告表示:「妳獨力完成論文,妳很棒,我為 妳感到驕傲」、「我需要你的中正碩士論文電子檔,我要用 妳論文的標準格式來寫我的論文,可以麻煩妳寄給我嗎?」 、「我的信箱是:mirian0000000000il.com」「全部每一章
節哦,包括目錄」、「跟妳開口三次要論文word檔,不管格 式對不對,妳知道妳的電子檔都能幫到我,結果,我仍然得 不到妳任何的幫忙!縱使我跟妳說格式錯了也沒關係,妳仍 然沒有幫我」。顯見,原告深知被告己○○係獨立完成論文, 始向被告己○○要論文word檔參考。
(三)原告主張被告108年5至7月向原告騙錢買賓士車討金錢,捐 獻給乙○○等情,被告否認:原告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 有收受原告所指款項。
(四)就原告主張被告假結婚、假交往詐取金錢事實,被告否認: 1、原告明知其已婚有小孩,且106年當時,其婚姻關係並無不 睦情形,卻自107年開始,因兩造為中正法律研究所同學關 係,多次蓄意利用上課機會靠近搭訕被告,假稱其婚姻不偕 以博取被告同情,對被告甜言蜜語稱讚,藉此博取被告好感 。
2、原告為取信被告,蓄意製造原告與配偶林**間口角、肢體衝 突,營造其確實與配偶林**間感情不睦之假象,此有原告10 8年11月18日LINE擷取頁面可證。
3、原告欲追求被告,並發誓稱其要娶被告及要贈與物品等情, 遭被告拒絕。而原告對被告實施「感情詐欺」、「婚姻詐欺 」,因此造成被告與將論及婚嫁男友分手,最終未走入婚姻 。
(五)就原告主張被告騙取原告財物、家有惡勢力、誣指被告找槍 手代寫論文等,被告皆否認之,下謹就原告所提出原證58至 88之證據表示意見:
1、原證58、59原告與被告母親之錄音內容,被告否認形式與實 質上真正。原告自承109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母親之錄音內 容,係原告以假借宅配水果之名,迂迴取得被告母親聯繫資 料。原告與被告母親之對話與原告提出之原證11相同,錄音 內容皆不完整,除原告簡單回應外,皆僅有被告母親之聲音 ,除無法了解該錄音之前後脈絡,亦有斷章取義之嫌。 2、原告謂被告吹噓其有家族惡勢力,使訴外人丁○○懼怕一事, 皆為指虛烏有,依原告所提原證60至62,僅能得出原告有以 簡訊聯繫訴外人丁○○及其律師,並無從推得原告所編織之故 事,對於原告之指控被告皆否認之。
3、原證63至66部分,被告否認有要求原告找論文代寫機構之事 實。
4、原證67至69部分,僅係訴外人盧映潔於網路上之資料及原告 與其之對話紀錄,至多僅能說明被告與訴外人盧映潔皆為乙 ○○之信徒而已,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詐欺誆騙原告之事實。 5、原證70至88部分,除原證74原告超速照片外,皆為原告自其
帳戶提領現金、繳費、購買物品之消費明細,原告提領現金 部分,是否真如原告所述交付予被告及用於原告所述之用途 ,完全無從證明,被告否認形式及實質證據力;而原告提出 之消費明細、繳費證明等,皆係原告主動殷勤追求被告、對 被告施用感情詐欺期間所為之消費,被告絕無要求原告購買 奢侈品,亦無對原告施用詐術,。
(六)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支付投資250萬元長照、50萬元購車部分: 1、證人即原告之母親戊○○證稱:「我一直以來都有記帳的習慣 ,我寫日記已經50年了」等語(本院卷二第137頁)。而在證 人107年10月18、19日日記中寫道「去玉山銀行領賣股50萬 元準備給容璉買車」、「五十萬給容璉她要買車」,此有日 記可證(本院卷一第103頁);107年11月2日日記中寫道「國 泰世華對保,245萬元,想哭,對不起節儉的父母,容,希 望你對我好一點,死心的跟著我。蘇拿走我250萬元」(本院 卷一第109頁)。而此是在107年10月間所記載,應非事後造 假,據具可信性。另有自王昱蓁(原告之女)107年10月18日 領出50萬元之存摺明細、原告國泰世華銀行,107年11月2日 ,放款撥款245萬元入帳戶之存摺明細可證(本院卷一第99、 101、105、107頁)。據上證原告確有支付50萬元被告買車, 及支付250萬元予被告。
2、證人戊○○證稱:「原告有天很晚下班回來,才跟我說,被告 騙了他250萬元。被告說跟原告說要去開長照,還要去開律 師事務所。被告沒有說過乙○○的事,我兒子只有跟我說被告 要拿250萬元是要投資長照」等語(本院卷二第139頁)。是依 證人所述,原告確有投資250萬元,以參加被告所稱的長照 機構。但原告並未向證人表示,投資之長照是乙○○之事業。 3、證人丙○○證稱:「108年間原告有跟我提過,班上的同學約 他一起投資長照,實際金額我不清楚,我有跟他提醒。要先 評估後再做決定。原告說被告是乙○○的有力人士,而且認識 很多高層的人員,裡面的人要合夥集資,投資長照,要找原 告一起參加。除了長照機構投資,後來有說要買車,但買什 麼車,金額多少,我不清楚。長照名稱我不清楚,原證48( 本院卷一第489頁)是我跟原告的對話,大概3、4年前的事情 」等語(本院卷二第143-145頁)。而依原證48之line對話, 原告:「蘇有在邀人投資長照機構他說這是未來趨勢、就是
少子化在照顧老人的,他說他認識嘉義一間長照中心董娘, 他說老人的錢很好賺,要我出錢投資,他說他認識很多人, 有很多資源」;丙○○:「我覺得你還是要小心評估」。可見 被告確有邀請原告投資長照事業。
4、被告曾至乙○○圓福寺禮佛,此有相片可證(本院卷二第69、7 1頁)。但相片是何時所拍攝,無法證明。另乙○○圓福寺及嘉 義地區,並無設置長照相關計畫,籌備處及人員聘任等事宜 ,此有乙○○圓福寺111年4月15日111年佛圓禹字第8號函、11 1年4月22日111年佛都字第20220031號函可證(本院卷二第16 0、162頁)。可證乙○○圓福寺並無設置或籌劃長照之事宜。 但原告與丙○○之前開line對話,原告僅提到「被告認識嘉義 一間長照中心董娘」,並無提到乙○○長照事業。而丙○○上開 證述所指投資長照事業,僅係聽聞原告而來,但丙○○卻證稱 「原告說被告是乙○○的有力人士,而且認識很多高層的人員 」,是丙○○證述之長照機構名稱是乙○○之事業,顯然與原告 所告訴丙○○之內容不同,故難以丙○○之證述「被告所指投資 長照機構為乙○○」之事實為真。
5、綜上所述,原告確有支付50萬元予被告買車,及支付長照投 資款250萬元予被告。但無法證明有原告所指投資長照是乙○ ○之事業。
(二)原告主張支付代撰被告論文費用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完成之論文,係「全國考訊」代寫公司所完成 ,並由原告前後支付共299,000元,但此為被告所否認,經 查:
⑴被告於國立中正大學,所完成之碩士論文題目為「論護理人 員醫療過失刑事責任之研究」,此有碩士論文可證(外放),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86頁)。此部分核屬為真。 ⑵原告曾分別於108年5月29日匯款3萬元、108年5月30日匯款21 萬元、108年7月8日匯款29,000元予陳純英,此有匯款單可 證(本院卷二第498頁),但陳純英究係何人,並無相關資料 可證,故陳純英是否即為「全國考訊」之機構,無法得知, 故無法證明原告上開所匯之款項是匯入「全國考訊」。 ⑶依被告之碩士論文其考試審定書之記載為109年1月4日。然原 告與碩博企業翻譯社之line對話,在109年1月10日寫到「剛 剛跟翻譯師確認修正檔要到下周一才能提供,謝謝你」,原 告回復「謝謝貴社的幫忙,..感激不盡」,此有line之截圖 可證(本院卷二第486頁)。是被告之碩士論文已在109年1月4 日審定完成,何以在109年1月10日還會請代筆機構修改碩士 論文內容之理,原告原告此舉時序矛盾。
⑷再依上開line對話,該翻譯社:「經翻譯師確認後,附件修
改部分確認沒問題謝謝你」、「剛剛跟翻譯師確認修正檔要 到下周一才能提供..」。有該翻譯社之對話內容,僅係在幫 忙做翻譯之工作,並非代寫論文,故此項證據並無法證明, 由「全國考訊」代筆被告之碩士論文。
⑸原告所提被告碩士論文之摘要、摘要之翻譯(本院卷二第488 、490頁)。固然以被告之碩士論文內容相符,但原告究竟從 何處取得,無法得知,亦無法推論是由「全國考訊」所提供 與原告,且被告論文本屬公開,原告可輕易取得。故此項證 據物亦無法證明,由「全國考訊」代筆被告之碩士論文。 ⑹本院卷二第484頁line對話,固然傳了一份「論護理人員..璉 撰pdf檔案」,但究係何人所傳送無法得知。 ⑺原告與被告之line對話原告表示:「妳獨力完成論文,妳很 棒,我為妳感到驕傲」、「我忘了你還在忙論文的事,這陣 子你很辛苦你撐著點,乖哦,論文改好印好後帶你請美甲」 、「我需要你的中正碩士論文電子檔,我要用妳論文的標準 格式來寫我的論文,可以麻煩妳寄給我嗎?」、「我的信箱 是:mirian0000000000il.com」、「全部每一章節哦,包括 目錄」、「跟妳開口三次要論文word檔,不管格式對不對, 妳知道妳的電子檔都能幫到我,結果,我仍然得不到妳任何 的幫忙!縱使我跟妳說格式錯了也沒關係,妳仍然沒有幫我 」,以上有line截圖可證(本院卷一第305頁、院卷二第53-5 7、302頁)。原告傳與被告之簡訊:「我誠實跟你說好了, 我身上已有兩億多元,我星期一就會給林**五千萬,跟他離 婚,換取我自由身,而我會再找一個愛我的人,是你走錯棋 ,你連個論文電子檔都不幫我,我為何還要投注在你身上.. 」,以上有簡訊截圖可證(本院卷一第301頁)。顯見原告已 知被告獨立完成論文,並非由他人代撰,且向被告要論文wo rd檔參考,原告猶要被告幫忙其論文之製作。 2、綜上可證,無法證明原告所匯款3萬元、21萬元、29,000元 予陳純英,係為被告支付代撰論文之費用。縱使原告有為被 告代墊費用,但當時兩造正在交往,且原告另有婚姻關係, 原告為追求被告,極力討好被告,願意支出此部分費用,難 以認定兩造間有成立委任關係,或是因被告詐騙原告,致原 告支付此筆費用。故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546條第1項、 第184條為此部分請求,依法不合,為無理由。(三)原告主張其他支付與被告之金錢: 1、原告主張為被告支付信用卡消費帳單,有信用卡帳單可證( 本院卷一第95、97頁)。戊○○日記寫道:11/11給9千、10/20 給了50萬、11/3給200萬、12/1給1萬(蘇朋友)12/26較97 信用卡(元大)、12/9給2千、11/2繳元大31,190元、繳中
正學費68,400元(蘇)、11/3給他??45,000元、9/6繳5萬元 元大信用卡,(劃大圓圈)己○○太會花錢。以上有日記可證 (本院卷一第111頁)。但證人戊○○證稱:「(問:除了前面25 0萬元的投資跟賣車的錢,你知道原告還幫被告付其他的錢 ?)因為原告賺的錢不多,每天都愁眉苦臉,說貸款很多, 無力清償,被告一直假藉名義跟他說要做什麼做什麼,騙了 很多錢。我兒子怕我傷心,沒有跟我說多少錢,我只知道25 0萬元。後來拿的錢,我都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二第139頁) 。是證人除了知悉250萬元之事,但並不知原告另有支付被 告其他雜支事項。故證人上開日記記載,與其證述相互矛盾 ,其日記之記載,有可能事後補填,故難以採信。 2、原告所提之玉山銀行存摺,108年6月間,有2-4萬元不等的 提款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08年7月23日提款5萬元、1 5,000元;郵局存摺,108年7月23日提款2萬元、1萬元,此 有存摺交易明細可證(本院卷一第113-125、147、149頁)。 但原告是否有交付予被告上開金額,並無法得知。至於原告 所舉其他為被告支付之款項所提出之收據,存摺明細等(本 院卷二第234-282、428、430頁),均難以證明是原告為被告 所支付。
3、原告提出41,000元、5,038元、6,600元電子發票(本院卷一 第頁177),此金額是否花費在被告身上,無法得知。且原告 陳稱「此係被告108年7月13日生日之花費」(本院卷一第31 頁)。而原告當時與被告交往,男生為女生慶生所支出之費 用,乃情理之常,難以認定是被告之詐欺手段所得。至於其 他發票、ATM等交易明細等(本院卷一第189-199頁),但此金 額是否花費在被告身上,無法得知。
4、證人戊○○證稱:「(問:除了前面250萬元的投資跟賣車的錢 ,你知道原告還幫被告付其他的錢?)因為原告賺的錢不多 ,每天都愁眉苦臉,說貸款很多,無力清償,被告一直假藉 名義跟他說要做什麼做什麼,騙了很多錢。我兒子怕我傷心 ,沒有跟我說多少錢,我只知道250萬元。後來拿的錢,我 都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二第139頁)。故除了250萬元以外, 其他部分金額無法證明原告有交付被告。
5、除了原告有支付50萬元予被告買車、支付長照投資款250萬 元予被告外。無法證明原告有為被告支付其他款項。 (四)原告是否遭被告詐騙?
1、原告於92年8月31日與前配偶結婚,110年10月10日調解離 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32頁)。 2、原告於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之line對話中表示「1 07/7/10向你告白的,今天108年12月26日這段日子,謝謝
容璉你」、「好想老婆」、「無時無刻都想到可愛容璉老 婆」、「真的好愛容璉你」、「老婆你這麼說老公好感動 」、「我真的真的好愛你」、「容璉我求求你」、「你一 定要嫁給我」、「好不好」、「我會正式向你求婚」、「 我們會修成正果」、「我絕不辜負你」、「我感動的不知 道說什麼」、「難道今天甲○○買票選嘉義市議會議長,你 就不抓我了嗎」、「我好感動,今天這句話,夠了我很開 心,我會一輩子疼你愛你」、「我的心現在正想著一個在 嘉義市府開會的人,好想你,不能沒有你」、「我後悔沒 有好好把握你,真的好後悔,若時間能重來我一定好好珍 惜你,還欠一台特斯拉及一趟日本鐵道旅行,先欠著10年 內還給,答應你的事我一定做到,不想言而無信」、「我 想了解你的想法,我們以後的關係,你是要選擇我或選擇 你的新戀情,我都尊重你,但我會一直等你」、「原本以 為我們有希望在一起,我想利用爸媽傳給我的股票,在嘉 義買房給你」、「嘉義買屋,就是要跟你一起住的,我會 買大鑽戒跟你求婚,疼妳一輩子」、「我這邊只要要求妳 嫁給我,愛我一輩子」、「而我可以給你如下,1、嘉義房 子買你名字。2、傾全力利用爸媽給我的財產、股票、現金 、土地約1、2億助你創業。3、若你想再讀博士班,喔支持 你」、「以後會在嘉義買雙車庫別墅,買你的名字,跟你 同住,晚上抱你在一起睡覺,還是一直都想你」。此有lin e對話截圖可證(本院卷一第45、179頁、卷二第13、59、63 、69-75、434、436頁)。可見原告一直表達對被告愛意、 追求被告、日後與其結婚、願意買車買房給被告等。而原 告當時尚在婚姻關係中,其自己出軌,在自己前婚姻結束 前,又在追求被告,本屬法律所不容,甚至表示要買車買 房買鑽戒給被告,帶被告到日本旅遊。而雙車庫別墅動輒 千萬元以上,特斯拉汽車一輛動輒3、4百萬元,原告猶心 甘情願表示願意買給被告,是其因追求被告、感情之事務 ,所為交往期間之支付,難認是遭被告所欺騙。 3、原告與被告之line對話,原告:「是不是我介入你和他5年 的感情讓你不開心」。原告與丙○○之line對話,原告:「 上次跟你說和他分手的事,也是故意要氣**(原告之前配偶 ),我知道你**很好一定守不住秘密」。丙○○:「那表示 你還很在乎她才會想起他,你們好好溝通答沒有過不去的 坎」。原告:「謝謝你一直幫我和**啦」。是依此對話可 知,原告與被告交往,原告之配偶並不知悉。據此可證, 原告在尚有婚姻關係期間,另追求被告,腳踏兩條船者為 原告。
4、原告與被告之line對話,原告:「我誠實跟你說好了,我 身上已有兩億多元,我星期一就會給林**五千萬,跟他離 婚,換取我自由身,而我會再找一個愛我的人,是你走錯 棋,你連個論文電子檔都不幫我,我為何還要投注在你身 上,我跟他離婚,我也不會跟你結婚,後續爸媽每年會移 轉財產給我,我雖不是富二代,但3、4億夠我好好跟我愛 的人一起生活了。」、「耽誤你的青春,謝謝你陪伴我度 過每一個日子,祝你幸福」、「明年我若晉升,年薪有200 萬,因為我已卡到協理處理對外關係這一塊,4年內我有信 心去卡協理這個位置,屆時年薪就落在300-350萬,你也可 以不用工作」、「加上爸媽留給我的財產我們日子不會太 難過」,以上有簡訊截圖可證(本院卷一第301頁、卷二第6 3-67頁)。但證人即原告之母親戊○○證稱:「在108年2月18 日日記有提到社會沒有這麼單純,原告養不起小孩還想投 資,那時候原告已經被被告騙走250萬元,原告每個月要繳 納250萬元的利息,原告回來跟我說,經濟不好,然後去開 白牌計程車司機,要去還貸款。每天都很辛苦,去跑白牌 司機,生活很緊張,有天突然大哭,說每個月要還7萬元的 貸款,我就賣了我的股票,匯款給我兒子238.2萬元,替我 兒子還貸款。原告是當時是在台塑上班,晚上去開計程車 後。因為原告賺的錢不多,每天都愁眉苦臉,說貸款很多 ,無力清償」等語(本院卷二第137-139頁)。可見原告之經 濟並不寬裕,原告為追求被告,不時吹噓其財力雄厚而討 好被告。
5、原告於108年12月27日傳line予被告表示:「這個星期六晚 上一起吃飯,吃完後,南院或繪日之丘過夜做愛,分手前 的分手炮,我就是條件交換,不然我把250萬是你拿走的, 跟彰化媽媽講,我還會把你腳踏兩條船時期跟我要的250萬 要回來,你拿錢後就不理人,你沒安撫我你覺得我甘願嗎 ,我要過夜及愛」、「就今晚及明晚兩晚過夜分手炮,你 來安撫我,分手炮後,我就不為難你,我說到做到,..」 、「今晚及明天晚上一起吃飯,吃完後,南院或繪日之丘 過夜做愛,分手前的分手炮!我就是條件交換,..」、「 我不應該亂威脅你、向你道歉,我是有家教的人,做事不 能這樣傷害你,你其實心中也很苦,你也想要有一段正常 的感情,我應該從你角度幫你想想。」,以上有line截圖 可證(本院卷一第269-273頁)。是原告上開傳line與被告之 時間,兩造感情已生變,幾近分手,原告猶提及過夜之分 手炮,兩造間之金錢往來即一筆勾銷,可證原告在交往期 間,交付與被告之金錢,係因男女朋友關係而交付。
6、原告傳與被告之簡訊「我若不這樣狠狠罵你,我怕你晚上 會想我,你走吧,我離不了婚,你趕快去找新的戀情,我 罵你也兇,你就不會難過的,謝謝你,老公永遠愛你,我 早上又試過了,他不跟我離婚,我只好想出這個辦法讓你 離開。」,以上有簡訊可證(本院卷一第303頁)。可見原告 因前婚姻關係無法處理,自知無法與被告在一起,以氣話 讓被告離開,其字裡行間並無提到任何金錢受騙或糾紛。 7、原告舉被告之前男友,欲證明前男友亦遭被告詐騙,但證 人即被告之前男友丁○○證稱:「103年到108年跟被告是男 女朋友,與被告交往之中,不知道被告跟原告同時交往,1 07年有與原告發生肢體衝突,有誤會,我們有和解,不能 給第三人知悉。原證五(本院卷一第55頁)是我親自簽名, 在和解協調會。被告曾是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的員工 ,中間有轉換過工作,家庭背景是瓦斯行。被告一開始跟 我說的家庭背景跟職業到後來都一樣。交往過程中,因男 女朋友的關係有交付被告金錢,被告沒有用買車或是投資 的名義要你投資,我們交往期間,有一台白色的VOLVO車借 給被告使用。我們在108年的6月間分手,有吵架,然後我 提出,交往一路上都有提出分手,我們交往5年多,每2、3 年就會提出分手的事情。我第一次去中正研究所跟原告有 發生糾紛,我是知道有同學跟她比較好,所以我吃醋。與 被告交往是以結婚為前提」等語(本院卷二第571頁)。依證 人之證述可知,被告與其前男友交往在先,原告事後介入 ,且被告與前男友僅係男女間之交往,並無任何金錢交易 或投資之往來,其前男友亦無遭被告詐騙之情事。 8、原告以被告自107年8月16日至108年7月23日,以假結婚假 交往,投資長照中心購車之名義,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 告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共5,861,959元,而對被告提出詐欺告 訴。原告於偵查中表示,當初被告知道我和太太感情不好 ,被告說願意等我離婚,將來會和我結婚,..」。而經檢 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並無詐欺之行為,而為不起訴處分 ,此有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84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 (本院卷二第101-103頁)。是縱使原告有為被告支付款項、 買賣汽車或投資長照,是基於兩造間之情感而為交付,難 認被告有詐欺之行為。
9、綜上所述,兩造於交往期間,原告縱有為被告支付款項, 或贈送禮物,交付金錢投資,僅係原告為追求被告之支出 ,難認是遭被告詐騙。
(四)兩造於交往期間,原告有支付50萬元予被告買車、支付長照 投資款250萬元予被告外,其他部分難以認定是原告為被告
支付,縱使原告有為被告支付款項、贈送禮物、交付金錢投 資,僅係原告為追求被告之支出,難認是遭被告詐騙。從而 原告依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179條、第5 46條第1項為本件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無所依附,併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不 影響本案判決,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原告主張被告詐騙之金額表
序號 時間 金額 詐術 備註 1 107/8/16 31,900元 假結婚假交往,IPONE 8 PLUS手機(己○○) 原證11、13、14、47 2 107/9/06 50,0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蘇拿繳元大銀行信用卡帳單 原證11、13、14、47 3 107/10/20 50萬元現金 假投資長照中心假買車,被告向原告拿現金50萬元 (說要購車) 原證18、19、11、13、14 4 107/11/02 31,170元 假結婚假交往,繳元大銀行信用卡帳單 原證11、13、14、47 5 107/11/02 68,4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要繳中正學分費 原證11、13、14、47 6 107/11/06 45,000元 假投資長照中心,假繳地價稅 原證11、13、14、46-5、48、50 7 107/11/03 200萬元現金 假投資長照中心假買車 (說要購車),被告向原告拿現金200萬元 原證11、13、14、20、21、48、50 8 107/11/11 9,000元 假投資長照中心,被告拿走說繳公會費用(嘉義啟明路停車場) 原證11、13、14、48、50 9 107/11/16 10,5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蘇女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預繳月租費 原證11、13、14、47 10 107/12/1 1萬元 假結婚假交往,蘇拿原告錢包紅包給友人 原證11、13、14、47 11 107/12/6 9,619元 假結婚假交往,蘇拿 (繳元大銀行信用卡帳單) 原證11、13、14、47 12 107/12/9 2,000元 乙○○假捐獻 原證11、13、14、8、9 13 107/12/15 915+350元 假結婚假交往/假論文,被告中正論文大綱審查委員餐點(路易莎民雄店) 原證47、4、36、37、38、39、51~57。 14 107/12/2 35,0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蘇拿保險費 原證11、13、14、47 15 108/01/04 73,380元 乙○○假捐獻 原證11、13、14、46-8、8、9 16 108/01/14 SAMSUNG GALAXY NOTE 9手機25,999元;手機保護貼2,180元 假結婚假交往, 原證11、13、14、46-7、47 17 108/01/24 5,385元 假論文,被告碩博翻譯社翻譯費。 原證36、37、38、39、51~57。 18 108/01/28 21,0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要求原告幫她繳玉山銀行信用卡費。 原證11、13、14、16 19 108/02/05 12萬元 乙○○假捐獻,被告說她要捐給乙○○,跟原告詐騙拿錢(被告拖延,拿不出捐款收據) 原證11、13、14、46-8、8、9 20 108/02/11 74,427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要求原告幫她幫她繳元大信用卡費。 原證17、11、13、14 21 108/04/14 26,6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新光三越菲拉格慕高跟鞋。 原證46-5、47、11、13、14 22 108/04/14 830元 假結婚假交往,新光三越和被告吃晚餐 原證47、46-3、11、13、14 23 108/04/27 4萬元 乙○○假捐獻。 原證46-5、8、9、11、13、14 24 108/05/1 43,500元 假結婚假交往,ipone 256G手機 原證46-7、47、11、13、14 25 108/05/29 3萬 假論文代寫車手,借款給被告寫論文 原證46-2、36、37、38、39、51~57 26 108/05/30 21萬 假論文代寫車手,借款給被告寫論文 原證36、37、38、39、51~57 27 108/05/31 1,46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穿的衣服 原證47 28 108/06/01 3,500元、9,142元,1,280元、4,72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台塑生醫;被告新光三越衣服9,142元,被告手機保護殼;被告做頭髮及頭髮保養品 原證46-6、47 29 108/06/03 2,300元 假結婚假交往,繳蘇手機費及購物 原證47 30 108/06/09 10萬元 假投資長照中心假買用車(車訂金) 原證22、23、27;46-8、48、50、11、13、14 31 108/06/09 被告浪琴表35,000元,被告洗髮按摩1,200元;被告潤髮乳2,7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嘉義中山路「義美鐘錶行」買浪琴表35,000元。 原證46-8、47、11、13、14 32 108/06/10 21,9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筆電MAC皮套 原證47 33 108/06/18 NET衣服2,333元 假結婚假交往。 原證47 34 108/06/24 3萬 假論文代寫車手,匯被告論文 原證36、37、38、39、51~57 35 108/06/28 10萬元 假投資長照中心假買用車(車訂金) 原證25、27、48、50 36 108/06/29 31,900元+3,5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輝雄診所健診(診費收據有被告己○○名字,以及出生年月日:74年7月13日。 原證41、47 37 108/06/30 32,7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買香奈兒鞋。 原證46-6、47 38 108/07/04 150萬元 假投資長照中心假買用車(買車拿(借)走貸款) 原證26-1至26-3、27、48、50、11、3、14 39 108/07/08 29,000元 匯被告論文 原證36、37、38、39、51~57 40 108/07/13 被告生日;蘇做指甲2,591元;蘇生日吃森鐵板燒5,038元 假結婚假交往, 原證46-4、47 41 108/07/14 蘇dior香水6,600元;蘇dior高跟鞋41,000元 假結婚假交往,被告生日禮物之花費。 原證46-4、42、47 42 108/07/23 被告拿走原告255,000元,如下:①108/07/21原告和被告被告至嘉義「隆億汽車」賣掉Toyota車子;108/07/23被告拿走賣車錢14萬元(被告車車款) ②被告拿走原告國泰世華戶頭65,000元(被告車車款);③被告拿走原告玉山銀行戶頭20,000元(被告車車款);④被告拿走原告女兒王昱蓁郵局戶頭30,000元(被告車車款); 假投資長照中心假買用車 原證27、28、29、30、31、32、33、46-1、48、50、11、13、14 共計5,681,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