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5號
CYDV,110,亡,25,2022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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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柯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柯志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柯志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路里0鄰○○○路000巷 00號)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柯志昌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柯志昌自民國103年12 月12日離家後即失蹤,迄今已逾7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第6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報 紙、戶籍謄本、手抄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並經依職權查詢 失蹤人柯志昌之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 錄表、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柯 志昌於103年12月12日後之相關資料,且經向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函詢,亦無尋獲結果,另有太平洋日報之新聞 紙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 至71頁)。
四、柯志昌自103年12月12日失蹤,計至110年12月12日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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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