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黃慶焜
被 告 黃泰和(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徐雪芳(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黃奕舜(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黃一翔(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黃素月(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賴菊枝(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黃惠美(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黃惠英(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黃惠鍾(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詹黃惠雪(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許黃甘(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鄭黃笑(即黃丁海之繼承人)
黃金梅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煌坤
被 告 黃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宜寧
被 告 林素湘即黃泰山之繼承人
黃佳謙即黃泰山之繼承人
黃義宇即黃泰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9月10
日、111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高煌珅」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高煌坤」;原裁定主文欄第三行關於「鄭黃孝」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黃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分別有如上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