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2號
CYDV,108,訴,142,202207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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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陳慶瑞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黃松在(即郭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真(即郭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倩(即郭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桓(即郭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吳郭彩勤
郭秋
郭治
張雅婷
張恩綺
張宣駿
張惟婕(原名:張育淇)

郭文隆
劉民寅(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銘棠(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銘崧(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鐘聰(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伸
被 告 劉銘楷(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張勤學
謝張來富
劉張評
上列八被告
訴訟代理人 劉貴美

被 告 陳張來有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含
被 告 郭新發
郭張桃(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明全(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寶宗(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月枝(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月珍(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莉雅(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振財
郭應林

郭吳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春蘭

被 告 郭芳國
郭文田

郭天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洪炎鐘(被告洪郭秀鳳之繼承人)


洪建捷(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意鈞(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靜伶(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儀姍(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劉振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劉振旺
劉進發
尤萬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尤文良

被 告 張永務
郭晏群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郭東陽

被 告 郭永樹
郭永山
尤天來(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天生(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秀桃(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素珠(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兼上四被告
訴訟代理人 尤天賜(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被 告 王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第1項第5行中關於「156.6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56.44平方公尺」;附圖五中關於王陳素美分配面積「756.18」,應更正為「757.1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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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