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陳慶瑞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律師被 告 黃松在(即郭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真(即郭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倩(即郭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于桓(即郭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吳郭彩勤 郭秋香 郭治 張雅婷 張恩綺 張宣駿 張惟婕(原名:張育淇) 郭文隆 劉民寅(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銘棠(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銘崧(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鐘聰(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建伸 被 告 劉銘楷(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張勤學 謝張來富 劉張評 上列八被告訴訟代理人 劉貴美 被 告 陳張來有訴訟代理人 陳思含 被 告 郭新發 郭張桃(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明全(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寶宗(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月枝(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月珍(即郭新發之繼承人) 郭莉雅(即郭新發之繼承人)被 告 劉振財 郭應林 郭吳員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郭春蘭 被 告 郭芳國 郭文田 郭天生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洪炎鐘(被告洪郭秀鳳之繼承人) 洪建捷(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意鈞(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靜伶(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儀姍(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劉振德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被 告 劉振旺 劉進發 尤萬福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尤文良 被 告 張永務 郭晏群 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郭東陽 被 告 郭永樹 郭永山 尤天來(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天生(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秀桃(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素珠(即尤許蜜之繼承人)兼上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尤天賜(即尤許蜜之繼承人)被 告 王陳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第1項第5行中關於「156.6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56.44平方公尺」;附圖五中關於王陳素美分配面積「756.18」,應更正為「757.18」。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