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吳金滿
被 告 李子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吳金滿對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8號,被告李子安詐欺 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