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66號
CYDM,111,聲,566,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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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琦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2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琦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琦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 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 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 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 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 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周琦政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 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



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 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案件為最後事實 審案件,且該案件並經本院為實體判決確定,是以本院為 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 自有管轄權。
(二)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 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 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定刑聲請書」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 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 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及受刑人表示「請從輕 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頁),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 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有期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 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 ,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周琦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共同犯竊盜罪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誤載為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2日上午3時35分許 110年4月2日上午5時49分許 110年3月31日 110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2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235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235號 110年度易字第518號 110年度易字第7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12月14日 111年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235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235號 110年度易字第518號 110年度易字第71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0月1日 110年10月1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3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否 備 註 編號1至2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2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76號 編號1至6所示6罪,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91號)
編 號 5 6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聲請書誤載為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罪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誤載為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6日 110年10月1日 110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8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86號 110年度易字第58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111年4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86號 110年度易字第586號 110年度易字第56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0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22號 編號1至6所示6罪,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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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