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48號
CYDM,111,聲,548,2022071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月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2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月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月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訴字第28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已告確定 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 酌受刑人本件所犯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次數為4次、對 象均為同1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刑罰增加對受刑人造成痛苦程度之加乘效果,在上 開4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內,就附表所示各罪所 處之有期徒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雖有 述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 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 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 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本院斟酌本件檢察 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案情尚屬單純,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從



寬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 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李月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1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1月1日 109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4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4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4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4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110年度訴字第28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4月13日(撤回上訴) 111年4月13日(撤回上訴) 111年4月13日(撤回上訴) 111年4月13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32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