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GUNG FACHRIM MUANNAS
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3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GUNG FACHRIM MUANNAS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AMPOERNA」牌香菸6,400支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附件)。另犯罪事實一第2、3列之 「委由真實姓名不詳之印尼籍友人,購買…」更正為「向身 分不詳之印尼籍賣家購買…」。
二、按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 照而輸入之香菸,係屬私菸;又輸入私菸依同法第45條第2 項,構成刑事犯罪,僅在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方得依 該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不予處罰(依主管機關財政部101年1 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函公告,未逾一定數量不 罰之標準為捲菸5條【1,000支】)。查被告未經許可而輸入 之香菸數量為6,400支,已逾財政部所公告不予處罰之數量 。是核被告AGUNG FACHRIM MUANNAS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 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被告委託不知情之美商優比速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為上開輸入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業工,小康之經濟 狀況;⑶無犯罪前科;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私菸,妨 害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之管理;⑸輸入之私菸共計6,400支之 犯罪情節;⑹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本院認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四、扣案之「SAMPOERNA」牌香菸6,400支,屬被告未經核准輸入 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且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菸酒管 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處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查(本院卷11頁),爰依菸酒
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錄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3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7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犯罪事實
一、AGUNG FACHRIM MUANNAS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 輸入私菸,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委由真實姓名不詳之印 尼籍友人,購買印尼製之「SAMPOERNA」牌香菸6,400支後, 於民國111年1月18日,透過不知情之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優比速公司),以不知情友人ESIH SUKAESIH 之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 貨物輸入來臺(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U//11/570
/09746、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1369A7 TQZ8D),以此方式輸入上開香菸。嗣通關時經臺北關海關 人員發覺有異,並扣得「SAMPOERNA」牌香菸6,400支。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GUNG FACHRIM MUANNAS於警詢中 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ESIH SUKAESIH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3月8日北普遞字第1111011 99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報單影本、個案委任書、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現場蒐證相 片等資料附卷及香菸6,400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嫌。末扣案之私菸,請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之 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