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1年度,4號
CYDM,111,侵附民,4,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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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甲○(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侵訴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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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