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續收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江秉真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KARDONO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ARDONO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⒈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⒉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⒋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⒌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⒍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