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8號
NTDV,111,訴,318,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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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莊云雙
訴訟代理人 劉科誼
被 告 中華民國
財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 代理人 簡精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因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 日以11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 17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繳 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 前揭規定,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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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