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徐稼蓁即徐稼榛即徐佳鈴
被 告 徐金味
廖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9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重測前為史港坑段19-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惟查,被告徐金味、訴外人張徐金愛、徐金快、徐金綿(下 稱張徐金愛等4人)之父,原告(原名徐佳鈴)、訴外人徐 沛晴(原名徐佳鳳)、徐雅亭、徐雅貞(下稱徐珮晴等4人 ,與張徐金愛等4人下合稱張徐金愛等8人)之祖父徐添桂於 民國89年3月11日死亡,因徐添桂唯一男丁即徐珮晴等4人之 父徐石德於77年8月27日已死亡,無男丁可繼承徐家香火, 故徐添桂之繼承人即張徐金愛等8人於90年1月10日共同簽立 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當時已婚並育有1 子且懷有次子之原告日後1子姓徐,並將被繼承人徐添桂所 遺遺產其中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系爭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6建號建物(門 牌號碼南投縣埔里鎮新市○巷0號分配與原告。嗣因原告未能 履行系爭協議,被告徐金味前已依民法第256條規定,主張 一部解除系爭協議,並請求原告返還包含系爭土地在內之系 爭不動產與張徐金愛等8人公同共有,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 第79號返還土地等事件受理後,雖已於111年3月22日判決被 告徐金味敗訴,惟被告徐金味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目前由該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99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下稱另案)受理中,尚未終結等情,有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79號網路列印判決及另案於111年6月21日準備程序 開庭通知書在卷可憑。則本件原告與被告徐金味就原告系爭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5分之1有所爭執,既已經上開另案 事件所審理,目前尚未確定,其判決確定之結果,恐會影響 到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有無,乃屬本件分割共有物
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與上開另案訴 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且可以利用另案調查結果, 並以其裁判結果,作為認定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就系 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存否之依據,因認本件分割共有物之 訴,以另案爭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在另案訴訟 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