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26號
NTDV,111,家救,26,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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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 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聲請人本應於聲請時繳交 裁判費用,但聲請人生活困難,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 中低收入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認 定為無資力者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另經調閱本院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 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等主張,非顯無勝訴之 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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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