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勝富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郁蓁
代 理 人 劉瑩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周宜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 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 ,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 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聲請 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 投分會111年7月18日投扶投字第1110000097號函檢送之法律 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聲請人張郁 蓁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現戶全戶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在卷;另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110年度所得、勞保資料,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查詢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 第111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 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