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明憲
非訟代理人 吳家豪
相 對 人 金維華
金詩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維華、金詩凱、債務人莊凱琳 及第三人金瑋婷、金詩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債務人莊凱琳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為擔保債務人莊凱琳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於民國107 年8月9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莊凱琳於107年8月9日向聲請 人借款400,000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詎債務人莊凱琳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莊凱琳尚負欠聲請 人借款債務本金161,96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現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金維華、金 詩凱,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暨約 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通知相對人金維華、金詩凱及債務人 莊凱琳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等逾期未為陳 述。又相對人金維華、金詩凱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 法第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 所有權人:金維華、金詩凱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信義鄉 羅娜 340 6750 全部 備考 金維華、金詩凱(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