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5號
NTDV,111,司拍,35,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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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張光銘
相 對 人 林龍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仁川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陳進坤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其等對聲請人現在、過去及 將來在之借款等債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 記在案。而債務人陳進坤於民國86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50 0,000元,借款期間至96年8月10日止。詎債務人陳進坤並未 依約按期繳納借款本息,迄今尚負欠聲請人本金406,467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並經聲請人取得債權憑證在案。 而債務人林仁川已於88年5月2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現由相對人林龍偉辦理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
三、經本院於111年7月4日通知相對人林龍偉及債務人林貴珠陳進坤之繼承人、陳松竹陳進坤之繼承人、陳雪芬即陳進 坤之繼承人、陳松柏陳進坤之繼承人、陳松明陳進坤之 繼承人、陳秀玉陳進坤之繼承人、張林玉照林仁川之繼 承人、林淑娟林仁川之繼承人、林淑妹林仁川之繼承人 、胡林淑美林仁川之繼承人、林淑貞林仁川之繼承人、 吳秀梅林仁川之再轉繼承人、沈婉苓即林仁川之再轉繼承 人、沈婉宜林仁川之再轉繼承人、沈鈞彥即林仁川之再轉 繼承人、沈麗美林仁川之繼承人、沈麗馨林仁川之繼承 人、林惠蘭林仁川之繼承人、林佳諭林仁川之繼承人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相對 人林龍偉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民法第881條之1 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從而, 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35號 所有權人:林龍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仁愛鄉 蘆山 106 16,690 全部 備考 林龍偉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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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