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21號
NTDV,111,司促,4621,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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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錦鐘
代 理 人 黃俊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泰宏葉明哲


葉志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886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
百分之3.21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2
946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
率百分之0.64296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3,886元,及自110年1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3.21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29469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
分之0.64296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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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