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睿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233條、第203條定有明文。是如
就遲延利息之利率無另行約定,依法僅得請求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查本件債權人雖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
0計算之利息,惟其並未提出足以釋明該當事人間有約定遲
延給付之利息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0之證據資料,則其請求
超過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