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00號
NTDV,111,司促,4100,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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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煌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21,893元,及其中新臺幣19,
115元,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9,891元,及自9
4年4月26日起至94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
之利息,及自94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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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