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2號
NTDM,111,聲,362,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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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范明琴


送達代收人 王叙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徐健益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
字第23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 (聲請人誤載為第29號,應予更正,下稱本案)被害人,聲 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 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 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 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本 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被害人於審判 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 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 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 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 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 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7 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 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 ,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前開應行注意 事項第2點之說明亦有釋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徐健益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幫助洗錢罪嫌而提起公訴,惟被告本案所涉罪名,經核非屬 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 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類型,是本件聲 請人尚不符合本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又本 案被告係被訴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亦與前開應行注意 事項第2點之說明,認為其他案件係指案件具有社會矚目性 、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性質不合,是本件 聲請人亦難以此規定聲請獲知平台業務資訊。是故,聲請人



以本案被害人之身分聲請資訊獲知開啟,顯與前開「法院辦 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 不合,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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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