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56號
NTDM,111,聲,356,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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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黃弘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
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弘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黃弘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 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 請人提出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 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函文、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 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足見 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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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