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2號
NTDM,111,易,52,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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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建廷




簡伯融


李性村


黃進


房天雲


曾世銘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6
40號、110 年度偵字第5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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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