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建廷
簡伯融
李性村
黃進忠
房天雲
曾世銘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6
40號、110 年度偵字第5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