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會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22號
NTDM,110,易,222,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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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光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黃佑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選
偵字第7號、110年度選偵字第12號、110年度選偵字第14號),
被告等在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光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交付財物賄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佑彰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收受財物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並應於緩刑期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劉俊光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會員,為南投縣水里鄉農會第19 屆會員代表選舉郡坑村選區之登記候選人(選舉日期為民國1 10年2月21日);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會員程聰耀程進盛程進榮蔡興隆程達德程進昌程進志張順調、蕭 清泉、張文卿、蔡錦源、梁廣興吳勉葉正雄黃森平江明祥賴嘉成林慶琳、林其璋、陳世明余嘉政、劉益 宏、郭國宮、楊進財鄧詩南羅金水、賴栢瑭、賴明雄陳世晃許春美林宇凡黃弘傑(以上32人涉嫌違反農會 法犯嫌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許清峯胡弘道林福立劉明樹謝介文(以上5人涉嫌違反農會法犯嫌部分,另經 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羅金萬鍾光漢詹玉星、林 宗民(以上4人涉嫌違反農會法犯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劉鄧碧雲黃佑彰均為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會員,



於該屆會員代表選舉均有選舉權。詎劉俊光為期能順利當選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會員代表,竟基於對有選舉權人交付或行 求財物,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之會員及黃佑 彰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而向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之 會員及黃佑彰約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附表一編號1至37所 示之會員及黃佑彰明知上開現金係用以約定不正行使選舉權 之對價,竟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予以收受,而許以選舉權一 定之行使。復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票新 臺幣(下同)6000元之現金代價行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會員 ,而約為選舉權一定之行使。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 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受傳聞法則 等相關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劉俊光黃佑彰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二卷第236頁;偵六卷第115頁; 本院卷第101、146、166、183頁),核與證人蔡興隆、程達 德、吳秀香、梁廣興林慶琳郭國宮、黃弘傑、劉鄧碧雲程進昌張順調、蕭清泉吳勉葉正雄江明祥、鍾光 漢、詹玉星林宗民余嘉政羅金萬、張文卿、陳世晃蔡錦源、林其璋、劉益宏林宇凡、賴栢瑭、賴明雄、劉火 生、劉明樹胡弘道、葉林秀、許清峯、許邦仰、林福立楊進財楊湘任、羅金水劉秀勤謝介文江朝章、程聰 耀、程進盛程進榮程進志廖程秋月廖明承、鄧詩南陳世明賴嘉成黃豐隆黃森平許春美警詢、偵訊時 之證述(見偵一卷第79至88、108至111、114至119、147至1 57、182至189、209至213、216至221、226至228、231至234 、240至245、248至256、261至266、270至273頁;偵二卷第 10至16、36至37、39至44、64至65、67至72、98至100、102 至107、127至128、130至136、155至156、158至163、167至 168、170至173、177至178、180至185、192至196、199至20 1、203至209、212至213、215至218、221至222頁;偵三卷 第121至125、154至157、161至166、188至191、196至202、 224至227、231至236、258至260、263至268、290至292頁; 偵四卷第5至11、33至35、38至43、66至69、72至78、100至



104、107至112、125至132、149至153、155至159、172至17 4、180至184、205至208、210至215、220至222、224至227 、233至235、237至241、246至250、257至260、264至267、 273至275、278至281、285至287、289至293、301至303、30 5至307、309至310頁;偵五卷第5至10、29至34、55至60、8 0至85、115至120、142至150、166至172、193至198、219至 224、245至250、271至276、297至300、306至314頁;偵六 卷第17至20、24至26、75至82、95至100、112至118、132至 135頁)大致相符,並有水里鄉農會第十九屆郡坑農事小組 選舉人名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俊光指認)、本院 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劉俊光部分)、 劉俊光著記之南投縣水里鄉農會19屆郡坑農事小組選舉人名 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興隆指認)、本院110年度 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 (蔡興隆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程達德指認)、 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 認領保管單(程達德程進昌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吳秀香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 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吳秀香部分)、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梁廣興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梁廣興部分)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慶琳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郭國宮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弘傑指 認)、通聯紀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贓證物款收據(梁廣興蔡興隆各繳回6000元)、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程進昌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程進昌部分)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順調指認)、本院110年度聲 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 張順調部分)、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自院受搜 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蕭清泉部 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蕭清泉指認)、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吳勉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 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吳勉部分)、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蕭正雄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蕭正雄部 分)、江明祥手機翻拍照片1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張文卿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 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張文卿部分)、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陳世晃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 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陳世晃部分)、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錦源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 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蔡錦源 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其璋指認)、本院110 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 管單(林其璋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益宏指認 )、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 )物認領保管單(劉益宏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林宇凡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 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林宇凡部分)、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賴栢瑭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 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賴栢瑭部分)、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賴明雄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 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賴明雄 部分)、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劉 明樹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明樹指認)、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胡弘道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胡弘道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葉林秀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



物品收據(葉林秀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許清峯 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福立指認)、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楊進財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 湘任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羅金水指認)、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秀勤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謝介文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程聰耀指認)、 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 認領保管單(程聰耀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程進 盛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證(贓)物認領保管單(程進盛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程進榮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 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程進榮部分)、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程進志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 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程進志部分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廖程秋月指認)、本院110年 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 單(廖程秋月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程聰耀程進盛、程進 榮、程進志各繳回6000元)、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廖明 承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 證(贓)物認領保管單(廖明承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鄧詩南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 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鄧詩南部分)、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陳世明指認)、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 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陳世明部分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賴嘉成指認)、本院110年度 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認領保管單 (賴嘉成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豐隆指認)、 本院110年度聲搜字15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證(贓)物 認領保管單(黃豐隆部分)、黃森平手機翻拍照片2張、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 物款收據(賴嘉成陳世明黃森平各繳回6000元)、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春美指認)、扣案物照片9張、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 證物款收據及照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贓證物款收據(林慶琳繳回2000元、郭國宮繳回60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 程進昌張順調、蕭清泉吳勉各繳回6000元)、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江明祥、余 嘉政、黃佑彰各繳回6000元;葉正雄繳回1萬2000元)、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謝介 文、楊進財林福立鄧詩南繳回6000元)、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劉 益宏部分)、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林慶琳 繳回4000元;黃弘傑劉秀勤許清峯許春美各繳回6000 元)、搜索現場照片4張、法務部調查局搜索扣押筆錄(許 清峯、黃森平江明祥林慶琳余嘉政郭國宮、楊進財羅金水羅金萬林福立黃弘傑黃佑彰謝介文、鍾 光漢、詹玉星林宗民楊湘任部分)(見偵一卷第10至17 、30至51、89至105、120至143、158至173、190至206、222 至224、236至237、257至258、269、274至276頁;偵二卷第 17至33、45至61、73至96、108至124、137至152、164頁; 偵三卷第126至144、167至178、203至214、237至248、269 至280頁;偵四卷第12至13、44至55、79至90、133至141、1 60至170、185至203、216至217、228至229、242至243、251 至252、268至269、282至283、296至297頁;偵五卷第11至2 2、35至46、61至71、86至99、131至132、161至165、173至 184、199至210、225至236、251至262、277至288、301、32 5至328頁;偵六卷第21至22、48至52、70至72、89至91、10 5至109、122至126、136至143、145至150頁;偵八卷第40至 43頁;警一卷第28至29、120至123、400至402、411至415、 445至449、498至502頁;警二卷第533至537、545至547、57 5至579、584至588、683至685、718至722、728至732、762 至764、770至774、783至787、793至797、913至915頁)等 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之物扣案足憑, 足認被告2人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俊光所為,係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交付 財物罪及同條項第2款之行求財物罪;被告黃佑彰所為,係 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收受財物罪。 ㈡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在同屆同次選舉,以單一 犯意,而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應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最高 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農會法第47條 之1有關農會選舉之投票賄賂罪,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農會 選舉正確性之社會法益,且農會選舉亦分前、後屆及不同職 務,故有關農會法第47條之1罪數之認定,應與上開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罪數之認定方式相同。是被告劉俊光先後為上 開犯罪事實所示對選舉權之人行求、交付財物而約其等為選 舉權一定之行使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目 的同係為使自己於上開選舉中順利當選會員代表,而於相近 之時間所為,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割,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 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 以一交付財物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選舉乃民主法治之重要表徵 ,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 選賢與能,農會會員代表職掌議決各鄉鎮農會之重要事務, 被告劉俊光為求順利當選,竟不思以公平、合法之方式爭取 認同及支持,率爾提供財物予有選舉權之會員為賄選行為; 被告黃佑彰身為農會會員竟收受被告劉俊光交付之財物賄賂 ,被告2人所為均漠視賄選禁令,敗壞社會及基層農會選舉 之風氣,損害選舉之公平性,助長賄選之歪風,所為殊不可 取。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 被告劉俊光行賄對象之人數、次數、金額;被告黃佑彰收受 賄賂之次數、金額之犯罪情節。並衡酌被告2人之素行、犯 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暨被告劉俊光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經濟狀況普通,務農,已婚,小孩在臺北工作;被告黃佑 彰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貧困,務農,與配偶 分居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85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佑彰部分,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 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 而觸犯刑章,於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劉俊光並於本院審理 時表示願意另外捐款5萬元予公益單位,此有匯款申請書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1頁),足認其等有悔悟之心,信其



等經此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被告劉俊光宣告緩刑3年,被告黃佑彰宣告緩刑2年。 又本院為達促使被告2人深切儆省之目的,並加強約束其等 行為,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及預防再犯,本院亦認有課予一 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款、第8款命被 告劉俊光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0萬 元,並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被告黃佑彰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並應於緩刑期 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被告2人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促其等知所警惕 ,確實記取本次觸法之教訓,以啟自新。惟倘被告2人違反 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
㈠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 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農會法 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 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 收。但如其賄賂已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 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 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惟若對向共犯(即收受賄賂者)所犯投票受賄罪嫌,業 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或依同 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則收受賄賂之對向共犯 既毋庸經法院審判,其所收受之賄賂即無從由法院依刑法第 143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若檢察官未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則法院自仍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3項之規定,將犯投票行賄罪者所交付之賄賂,於投票行賄 罪之本案予以宣告沒收,始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680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見解雖係就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案件所為,然農會法就農會選舉行賄、受賄所設 刑罰規定,目的亦在於防止金錢介入選舉,以維護選舉之公 平與純正,故基於共通之法理,此見解於農會選舉案件亦有 適用。
 ㈡被告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會員之款項,為被告劉俊光 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業經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會員繳回 或扣案(詳見附表五),然檢察官表示就附表五編號1至37 所示不法所得將另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有檢察官補充



理由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15頁),是就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 之行賄所用之物,爰不在本案被告劉俊光所犯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被告黃佑彰繳回之現金600 0元,為被告黃佑彰收受之犯罪所得,依上開規範及判決意 旨說明,應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於被告黃佑彰所 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劉俊光所有,且係 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劉俊光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手機有用以聯繫拜票,編號2所示之會員 名冊係供選前參考評估之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應 於被告劉俊光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如附表 三編號3、5及附表四編號1至43所示之物,依卷內證據均無 從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農會法第47條之1
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 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 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



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 會員 時間 地點 金額/不法所得 (新臺幣) 備註 1 程聰耀 110年2月20日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6000元 2 程進盛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6000元 3 程進榮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6000元 4 蔡興隆 110年2月21日上午8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 6000元 劉俊光先以電話與蔡興隆聯繫,再交由不知情之張文卿轉交。 5 程達德 110年2月16日或同年月17日晚間7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 6000元 6 程進昌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6000元 7 程進志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00號 6000元 劉俊光交付予不具農會會員資格之程吳淑媚,程吳淑媚再轉交程進志 8 張順調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 6000元 9 蕭清泉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6000元 10 張文卿 110年2月12日前某時許 劉俊光位於南投縣水里鄉水信路上之檳榔攤 6000元 11 蔡錦源 110年2月19日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6000元 12 梁廣興 110年2月12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3000元 110年2月12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3000元 13 吳勉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6000元 14 葉正雄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1萬2000元 15 黃森平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6000元 16 江明祥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6000元 17 賴嘉成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6000元 18 林慶琳 110年2月16日至同年月20日間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6000元 19 林其璋 110年2月12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6000元 20 陳世明 110年2月21日前某日晚間8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6000元 21 余嘉政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6000元 22 劉益宏 110年2月12日前後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後方果園 6000元 23 郭國宮 110年2月19日晚間6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6000元 24 楊進財 110年2月12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1萬8000元 25 鄧詩南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6000元 26 羅金水 110年2月19日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6000元 劉俊光交付予不具農會會員資格之劉秀勤劉秀勤再轉交羅金水 27 賴栢瑭 110年2月12日至同年月21日間某日晚間8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6000元 劉俊光先交付2萬4000元予賴明雄賴明雄再將其中6000元轉交賴栢瑭。 28 賴明雄 110年2月12日至同年月21日間某日晚間8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1萬8000元 29 陳世晃 110年2月12日前後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6000元 30 許春美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6000元 31 林宇凡 110年2月12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6000元 32 黃弘傑 110年2月19日晚間7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1萬2000元 於110年2月21日選舉後5日內某日晚間將6000元交還劉俊光
33 許清峯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 6000元 34 胡弘道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 6000元 35 林福立 110年2月19日晚間8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6000元 36 劉明樹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號 6000元 37 謝介文 110年2月14日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號 6000元 38 黃佑彰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6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會員 時間 地點 1 羅金萬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2 鍾光漢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段00號 3 詹玉星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村某處 4 林宗民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5 劉鄧碧雲 110年2月21日前某時許 南投縣○○鄉○○路00號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SAMSUNG手機(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劉俊光所有 2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19屆郡坑農事小組候選人名冊 3張 劉俊光所有 3 候選人名片 206張 劉俊光所有 4 新臺幣6000元 黃佑彰繳回 偵六第122至126頁 5 新臺幣7萬8000元 偵六第70至72頁 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所有人 1 蘋果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程聰耀已發還 2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程進盛已發還 3 蘋果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程進榮已發還 4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蔡興隆已發還 5 三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程達德已發還 6 HTC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程進昌已發還 7 VIV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程進志已發還 8 蘋果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 1支 張順調已發還 9 OPP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蕭清泉已發還 10 蘋果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文卿已發還 11 OPP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蔡錦源已發還 12 蘋果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 1支 梁廣興已發還 13 紅米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紅米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支 吳勉已發還 14 蘋果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葉正雄已發還 15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黃森平已發還 16 SUGAR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江明祥已發還 17 VIV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賴嘉成已發還 18 OPP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林慶琳已發還 19 INH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林其璋已發還 20 OPP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陳世明已發還 21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余嘉政已發還 22 OPP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劉益宏已發還 23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 1支 郭國宮已發還 24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楊進財已發還 25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鄧詩南已發還 26 INHON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羅金水已發還 27 AS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賴栢瑭已發還 28 OPP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賴明雄已發還 29 蘋果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世晃已發還 30 POCOPHOME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林宇凡已發還 31 SONY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弘傑已發還 32 ASUS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林福立已發還 33 INHOH手機(含門號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謝介文已發還 34 HTC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黃佑彰已發還 35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羅金萬已發還 36 蘋果手機(含門號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鍾光漢已發還 37 OPP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詹玉星已發還 38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林宗民已發還 39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吳秀香已發還 40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楊湘任已發還 41 MT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廖程秋月已發還 42 華為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廖明承已發還 43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黃豐隆已發還 附表五:
編號 會員 金額/不法所得 (新臺幣) 備註 1 程聰耀 6000元 繳回-偵五P161-165 2 程進盛 6000元 繳回-偵五P161-165 3 程進榮 6000元 繳回-偵五P161-165 4 蔡興隆 6000元 繳回-偵一P274-276 5 程達德 6000元 已扣-偵一P128-143 6 程進昌 6000元 繳回-偵六P105-109 7 程進志 6000元 繳回-偵五P161-165 8 張順調 6000元 繳回-偵六P105-109 9 蕭清泉 6000元 繳回-偵六P105-109 10 張文卿 6000元 已扣-偵三P131-144 11 蔡錦源 6000元 已扣-偵三P207-214 12 梁廣興 6000元 繳回-偵一P274-276 13 吳勉 6000元 繳回-偵六P105-109 14 葉正雄 1萬2000元 繳回-偵六P122-126 15 黃森平 6000元 繳回-偵五P325-328 16 江明祥 6000元 繳回-偵六P122-126 17 賴嘉成 6000元 繳回-偵五P325-328 18 林慶琳 6000元 繳回-偵六P89-91、偵八P40-43; 分2次繳回 19 林其璋 6000元 已扣-偵三P241-248 20 陳世明 6000元 繳回-偵五P325-328 21 余嘉政 6000元 繳回-偵六P122-126 22 劉益宏 6000元 已扣-偵○000-000 23 郭國宮 6000元 繳回-偵六89-91 24 楊進財 1萬8000元 繳回-偵六P138-139 25 鄧詩南 6000元 繳回-偵○000-000 26 羅金水 6000元 劉秀勤繳回-偵八P40-43 27 賴栢瑭 6000元 賴明雄扣2萬4000元 -偵四P83-90 28 賴明雄 1萬8000元 29 陳世晃 6000元 已扣-偵三P171-178 30 許春美 6000元 繳回偵八P40-43 31 林宇凡 6000元 已扣-偵四P16-23 32 黃弘傑 1萬2000元 繳回-偵八P40-43 33 許清峯 6000元 繳回-偵八P40-43 34 胡弘道 6000元 已扣-偵四P164-170 35 林福立 6000元 繳回-偵六P140-141 36 劉明樹 6000元 已扣-偵四P133-139 37 謝介文 6000元 繳回-偵六P136-137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6)字第1103502392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卷 警一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六(6)字第1103502392號刑案偵查卷宗第2卷 警二卷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廉安字第11064515120號卷 警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7號偵查卷宗卷壹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7號偵查卷宗卷貳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7號偵查卷宗卷參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7號偵查卷宗卷肆 偵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7號偵查卷宗卷伍 偵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7號偵查卷宗卷陸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12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14號偵查卷宗 偵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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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