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救字,111年度,9號
TTEV,111,東救,9,202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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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余清秀

相 對 人 王土水鸞山森林文化企業社

王健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土水鸞山森林文化企業社王健華
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
2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王建華」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王健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有關 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 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為勞動事件法第15條所明定。二、查因聲請人以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即本院111年度東 勞簡專調字第1號)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而聲請人誤將相 對人之姓名記載為王建華,致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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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