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1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田皓文
被 告 蘇善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00元,並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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