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6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黃楠傑
被 告 陳芊妃即陳嘉琳即陳曉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03元,及其中新臺幣9,309元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㈠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