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元靖
被 告 陳連發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扶助律師
被 告 陳秀英
陳連光
陳保羅(原名陳連國)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鄰○○0號
陳連順
陳連信
陳秀妹
高春惠(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慧(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夢智(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緗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人豪(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明(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以諾(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高春惠、陳嘉慧、陳夢智、陳緗琳、陳人豪、陳志明、陳以諾為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連興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0年10月8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高春惠、陳嘉慧、陳夢智、陳緗琳、陳人豪、陳志明、陳以諾等人,此有陳連興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資料-親等關連(二親等)、陳連興及其配偶、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陳連興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